地下車位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的焦點問題解析.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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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關于房地產項目地下車位是否作為單獨產品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話題熱議不斷,有物權說,有產權說,那么站在稅的角度對地下車位是如何判定的呢?下面我們來談談房地產項目開發(fā)過程中地下車位的爭議問題。
一、爭議焦點
地下車位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的焦點集中在無產權的地下車位是否應該作為單獨產品對象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支持一方認為雖然沒有產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應該將地下車位納入清算范圍;反對一方認為,依據(jù)物權法誰投資誰受益原則,轉讓的無產權車位屬于轉讓投資使用權,并沒有發(fā)生產權轉移,不應該納入納入清算范圍。
二、實務中的三種觀點
一般情況下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單獨建造具備產權的停車位,會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而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位,會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核算,對于有產權的地下停車位實務中一般沒有爭議,而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建成的停車位,在實操中爭議較大,大體可以分為三種觀點:
觀點一:無論該地下停車位是人防改造車位還是地下基礎改造車位,只要沒有產權,一律按公共配套設施處理,地下車位建設成本分攤到可售產品中。
觀點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地下車位只要發(fā)生了銷售,無論是以買賣的形式還是以一次性轉讓70年使用權的形式,都應該按照單獨成本對象,確認收入分攤成本。
觀點三:地下車位無論是否有產權,簽訂的是銷售合同就按單獨成本對象處理,確認收入分攤成本;簽訂的是使用權轉讓合同就按出租不動產處理,地下車位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作為公共配套處理。
三、稅務機關的觀點
對于地下車位涉及到土地增值稅,由于總局層面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不同的口徑。下面為幾個具有代表性的稅務機關觀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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